检验规则
7.1 出厂检验
7.1.1 检验条件
在型式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有效。
7.1.2 检验项目
外观检验、尺寸与形位公差、门铰链性能。
7.1.3 抽样方法
按同一批量的5%抽样,但不得少于3件。
7.1.4 出厂检验判定规则
当受检产品均达到合格品要求,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;如有一樘产品不合格,应加倍抽检,复检不合格项目,复检合格,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;当复检后仍有一樘产品不合格,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;允许进行调整,修复后重新检验,直至符合要求。
7.2 型式检验
7.2.1 型式检验的条件
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。
a) 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;
b) 正式生产后,当结构、材料、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;
c) 产品停产两年后恢复生产时;
d)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;
e)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。
7.2.2 检验项目
主要项目:门铰链性能、锁具性能、防爆能力;
其它项目:外观检验、尺寸与形位公差。
7.2.3 抽样方法
从出厂检验合格的同一批次同一型号的产品中随机抽取1樘产品。
7.2.4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
在型式检验项目中,每樘门的主要项目必须达到标准要求,其它项目达到出厂检验合格品要求时,则判定该产品型式检验合格。当受检的1樘产品型式检验均为合格品,则判定该批产品型式检验合格。如有一樘型式检验不合格,应加倍抽检,复检不合格项目。复检合格,则判定该批产品型式检验合格;复检后仍有一樘产品不合格,则判定该批产品型式检验不合格。
8 包装、标志、运输、贮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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